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

1  总  则
1.0.1为进一步加强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明确检测办法,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市区范围内(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1.0.3 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0.1 本规定所称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三项指标的检测。同时,根据工程实际,可增加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的检测。
检测数据和结论应真实、可靠、有效,可供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评价、设计复核验算等采用。
2.0.2 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单体工程委托具有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结构检测资质并经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有关规定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承担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0.3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非破损、局部破损和非破损辅以局部破损等检测方法。所用的检测仪器应通过计量检定,检测操作程序应符合相应规程规定。
2.0.4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必要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的制定应符合抽取有代表性的楼层、构件并兼顾随机的原则,明确所抽检楼层的构件总数(地下室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测应注明施工检验批数量和具体轴线),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2.0.5 凡被市建委列入质量安全重点监管的施工企业施工或列入重点监管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混凝土的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加大结构实体检测数量。
2.0.6 结构实体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各方主体制定处理方案,并落实整改。
2.0.7 未进行结构实体检测或结构实体检测不合格且未经处理的,不得组织该工程的相关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2.0.8 混凝土结构的构件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柱构件数按框架柱计算,剪力墙构件数按剪力墙内暗柱(无暗柱的按剪力墙面)计算,框架梁构件数按二受力柱(剪力墙)之间为一个构件计算(悬挑梁另计),板构件数按上述计算梁包络区为一个构件计算(悬挑板另计)。
3 混凝土强度检测
3.0.1 混凝土强度检测应根据国家、行业现行规范、标准采用回弹法、钻芯法等方法检测,在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中应确定检测方法。
3.0.2 混凝土强度的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地下室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混凝土强度应采用钻芯法检测,每一强度等级混凝土,单层建筑面积<3000m2的,承台或基础梁构件抽取不少于1组芯样。单层建筑面积≥3000m2且<6000 m2的,承台或基础梁构件抽取不少于2组芯样。单层建筑面积≥6000 m2的,承台或基础梁构件抽取不少于3组芯样。在6000 m2基础上,单层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m2的,各增加1组芯样。每组芯样不应少于3个;
2 有地下室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每层地下室的梁和柱(或剪力墙)构件均按混凝土施工检验批进行检测,每一混凝土施工检验批柱(剪力墙)、梁构件抽检数量均不应少于3个,当采用无梁楼盖时,柱(剪力墙)抽检数量不应少于6个;
3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抽检的楼层数不少于总楼层数的1/3,且每一强度等级混凝土构件均应分别抽检,每一抽检楼层的柱(剪力墙)构件抽检的数量不应少于所抽检楼层柱(剪力墙)构件总数的5%且不少于3个,梁构件抽检的数量不应少于所抽检楼层梁构件总数的3%且不少于3个,当采用无梁楼盖时,柱构件每层应抽检构件总数的10%且不少于6个;
4 对于非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在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该单体工程自检合格的前提下,其构件混凝土强度可不实施委托检测。
3.0.3 混凝土强度检测结果的判定
构件强度实测值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时,可判定构件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3.0.4 混凝土强度检测结果的处理原则
1 预拌混凝土经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推定(参考)值未达到设计要求,其强度值与设计强度相差在一个强度等级范围内,且平均值达到设计强度要求,经设计核算并确认可满足结构安全、不需处理的,可以不进行扩大检测。除此以外的,则应对该抽检层(地下室工程按施工检验批)的同类构件按批量进行扩大检测(包括已检测构件在内);
2 预拌混凝土经回弹法检测碳化深度值大于2.0mm,但混凝土强度换算值达到设计强度要求,可不再进行钻取芯样修正;
3 经扩大检测后经设计复核需作相应处理的或构件强度推定值与设计强度相差超过一个强度等级范围的,则该单体工程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所有楼层的同类构件均应检测(柱构件按不少于所抽检楼层构件总数的5%且不少于3个、梁构件按不少于所抽检楼层梁构件总数的3%且不少于3个)。
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4.0.1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可采用非破损或用局部破损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
4.0.2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地下室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承台或地梁构件应抽检各自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5个;
2 有地下室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梁和板构件每层均应抽检各自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5个,当采用无梁楼盖时,板构件每层应抽检构件总数的4%且不少于10个;
3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抽检的楼层数不少于总楼层数的1/3,每一抽检楼层的梁和板构件抽检的数量均不应少于所抽检楼层各自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5个,当采用无梁楼盖时,板构件每抽检层应抽检构件总数的4%且不少于10个;
4 对选定的梁构件,应对影响结构构件承载力的全部纵向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5对选定的板构件,可对板底、板面进行检测,其中板面负筋所占比例不少于50%,抽取不少于1米范围且不少于6根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6 对于非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 m2的,在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该单体工程自检合格的前提下,其钢筋保护层厚度可不实施委托检测。
4.0.3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结果的判定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m;对板类构件为+8mm,-5mm。
1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2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测;当两次抽取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3 每次抽样检测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上述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4.0.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结果的处理原则
    1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
1) 承台、地梁、梁或板构件经检测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且经设计复核需作相应处理的,应对该抽检层(面)内所有尚未检测的同类构件均根据检测结果的最差状况按设计认可方案实施处理或进行全面检测后处理;
2) 经设计复核不需作相应处理的,必须由设计明确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2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1) 梁或板构件经检测不符合规范要求,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对不合格构件按设计认可方案实施处理外(同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处理原则),同时该单体工程所有未抽检楼层的同类构件均应抽检,每一层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所抽检楼层同类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5个;
(1)经设计复核需作相应处理;
(2)所抽检构件的合格点率小于60%;
(3)超过允许偏差1.5倍的不合格点占所抽检构件测点25%以上。
2) 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经设计复核不需作相应处理的,必须由设计明确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且不合格的抽检楼层数占抽检楼层数1/3以上的,则对该单体工程按尚未抽检楼层数的1/3实施抽检,每一抽检楼层的不合格同类构件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所抽检楼层各自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5个。不合格的抽检楼层数占抽检楼层数1/3及以下的,可不作扩大检测;
3) 梁构件钢筋保护层厚度未经检测合格的,不得砌筑梁底墙体。
5 现浇楼板厚度检测
5.0.1 现浇楼板厚度的检测,宜采用非破损方法,如确需采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检测的,应在检测时钻孔,不得预先钻孔。
5.0.2 现浇楼板厚度的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室结构的现浇楼板厚度,每层均应抽检各自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3个;
2 主体结构的现浇楼板厚度,抽检的楼层数不少于总楼层数的1/3,每一抽检楼层的板构件抽检的数量不应少于所抽检楼层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3个;
3 对选定的板,每块板抽检5个点,其中4个测点宜分别设在板跨的1/4纵横交点处,另1个测点设在板中央;
4 对于非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 m2的,在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该单体工程自检合格的前提下,其现浇楼板厚度可不实施委托检测。
5.0.3 现浇楼板厚度检测结果的判定
现浇楼板厚度的允许偏差为+8mm,-5mm。现浇楼板厚度的合格点率为80%及以上可判为合格。
5.0.4 现浇楼板厚度检测结果的处理原则
1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
1) 地下室工程板构件经检测不符合规范要求,且经设计复核需作相应处理的,应对该抽检层内所有尚未检测的构件根据检测结果的最差状况按设计认可方案实施处理或进行全面(扩大)检测后处理;
2) 经设计复核不需作相应处理的,必须由设计明确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2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1)板构件经检测不符合规范要求,且经设计复核需作相应处理的,除对不合格构件按设计认可方案实施处理外(同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处理原则),同时该单体工程所有未抽检楼层的构件均应抽检,每一层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所抽检楼层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3个;
2)经设计复核,明确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不需处理,且不合格的抽检楼层数占抽检楼层数1/3以上的,则对该单体工程按尚未抽检楼层数的1/3实施抽检,每一抽检楼层的构件抽检数量均不应少于所抽检楼层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3个。不合格的抽检楼层数占抽检楼层数1/3及以下的,可不作扩大检测;
3)经检测均为偏厚且经设计复核,明确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不需处理的,可不作扩大检测。
6 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检测
6.0.1 抽检数量
根据工程实际,随机抽取若干个楼层进行检测,每抽检楼层应抽查10%,且不少于3自然间进行检测。
6.0.2 参考控制标准
1 净高负偏差不宜超过20mm,极差不宜超过20mm;
2 净开间、净进深极差不宜超过20mm;
3地面水平度,当开间(进深)5m以内不超过20mm,当开间(进深)超过5m时每延米不超过5mm。
6.0.3空间尺寸检测结果的处理原则
扩大检测的数量,根据检测结果,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意见,以确保竣工工程室内空间尺寸偏差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7 检测报告
7.0.1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报告应盖计量认证专用章、检测专用章、检测报告专用章、注册结构工程师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还应加盖骑缝章。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报告经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方可作为分部工程备案资料。
7.0.2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报告,应对所有检测项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规定作出明确结论。
7.0.3 检测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基本信息、监督登记号、检测方案备案号;
2 检测目的;
3 检测依据;
4 检测项目、数量;
5 检测结论;
6 主要检测人员、审核和批准人的签名。
8 附  则
8.0.1 砖混结构或采用自拌混凝土工程的结构实体检测方案由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8.0.2 对于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结构实体检测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检测的行为,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8.0.3 本规定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同时,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于2003年8月26日发布的《关于对市区建筑工程试行结构实体检验的通知》(市建质监[2003]第20号)和于2006年11月28日发布的《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甬建安质监[2006]20号)中结构实体检验章节同时废止。